導讀:
離婚后保障子女撫養費的支付是可以一次性支付、按月或定期給付、增加撫養費等。起訴撫養費需要的材料包括了孩子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預交案件受理費等。
一、離婚后如何保障子女撫養費的支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6.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二、起訴撫養費需要哪些材料
1.孩子的戶口本或者出生證明以及復印件;
2.離婚協議書以及復印件;
3.離婚證及其復印件;
4.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5.預交案件受理費。
當事人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承擔相應的給付責任。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三、子女撫養費付到多少歲
子女撫養費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