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劉某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的三套房產贈予同居17年的保姆楊某。劉某在遺囑中提到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妻子出軌了。劉某生前曾起訴與妻子離婚,并且法院也準予離婚了,但其妻子不服提起了上訴,但期間劉某去世了,所以最終法院裁定終結訴訟。之后劉某妻子起訴要求楊某返還房產,最終法院判決遺囑無效,楊某不能獲得房產。
此案中婚內出軌同居行為會構成重婚嗎?
答案是不會。因為二人并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重婚則指的是沒有結束上一段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又與第三者辦理結婚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所以此案中的二人是不和構成重婚的。
認定重婚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注意,分居兩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關系之前不可以再次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否則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之進行結婚,那么也會被認定為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婚罪應當依據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那么是可以認定為重婚罪的。
既然遺囑無效,房產怎么繼承?
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一般應該均等分配遺產,但是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遺產。對有贍養義務但是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少分遺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