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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生病,子女是否應承擔醫藥費?

本人28歲,已婚,目前在南京讀博士。年初父親腦梗后,醫藥費花費大概30萬。父親在我未成年時期離婚,后再婚,我被判給母親。父親治療期間花費均未向我索取。父親名下有一車一房,四線城市在職工資一萬多。但其再婚妻子以治病為要挾轉移走我父親所有財產,并要起訴我,讓我承擔醫藥費。請問我該怎么辦。


1、根據您的描述,您的父親不屬于經濟困難的情況,您不是必須提供醫療費用。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2、您是您父親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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