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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網友咨詢:


  開發商的廣告宣傳能不能作為購房合同的內容?


  律師解答:


  具備一定條件的可視為要約,即屬于合同內容。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補充:


  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ㄒ唬┥唐贩抠I賣合同約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


 ?。ǘ┥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ㄈ┥唐贩抠I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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