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為了分擔子女的經濟壓力,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情形比較常見。
網友咨詢:
起訴離婚時要求法院將父母在自己婚前出資所購買房屋判令歸自己所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師解答: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律師補充: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p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ǘ┮环街鲝埛课菟袡嗟?,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ㄈ╇p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