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的是在離婚訴訟或離婚協議過程中,法院或雙方協議要求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累積的共同財產進行詳細申報的法律文件或程序。
網友咨詢:
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僅適用于離婚訴訟,其他與婚姻家庭關系相關的案件,如撫養費糾紛、繼承糾紛等案件中,因不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不適用。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這是法律首次將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明文確定為法定義務,也是誠信原則在離婚訴訟中的具體表現。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提出申請,由法院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啟動。此外,在雙方完成首輪申報后,若對另一方的申報內容有異議的,可申請法院責令對方補充申報,此時應說明理由并附上財產線索,是否準許,由法院審查后決定。
律師補充:
未如實申報,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另外,即使離婚訴訟終結,一方發現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報的財產,且另一方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起訴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在處理該財產時,法院依法對該未申報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未如實申報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法院可以對該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未如實申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