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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主張損害賠償

  生育權(一項基本的人權)一般指生殖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

  網友咨詢:

  妻子擅自終止妊娠,丈夫能否以侵犯其生育權主張損害賠償?

  律師解答:

  男性的生育權作為其他民事權利,需要妻子自懷孕起到胎兒出生這一段時間內的自覺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實現,但女方是否愿意繼續孕育胎兒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權和健康權,屬公民基本權利。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律師補充:

  婦女有選擇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選擇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權是男女雙方共同的權利。如果對生育權的行使形成沖突,應遵循夫妻生育權協商行使的原則,夫妻雙方為生育權發生沖突協商不一致時,應優先尊重女方意愿,女方單方同意進行流產行為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害,醫院的醫療行為也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ㄈ┯匈€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ㄎ澹┢渌麑е路蚱薷星槠屏训那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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