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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擁有大量粉絲的自媒體賬號歸誰

  21世紀是互聯網時代,隨著社交媒體的不斷發展和普及,微信公眾號、抖音、快手等賬號的價值越來越高。自媒體賬號所蘊含的經濟價值,讓虛擬財產的分割也成了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關注的焦點。

  網友咨詢:

  離婚時,擁有大量粉絲的自媒體賬號歸誰?

  律師解答:

  自媒體賬號持有人在虛擬空間投入時間、精力和智力等,其從事創造的所得能通過平臺流量收入、廣告引流、直播受賞、商品出售等方式帶來利潤,可以轉化為現實的財富。如果是一方婚前獨自經營,那么這個賬號就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該根據個人財產分割的原則進行處理。婚后注冊運營的自媒體賬戶,具有財產屬性,其中的財產性權利和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自媒體賬戶的運營往往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自媒體賬戶分割時采取將之歸注冊及運營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補償的方案為宜。在具體操作中,可能需要借助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自媒體賬號的價值進行評估,以確保分割的公正性。

  律師補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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