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被執行人法定繼承的財產可否申請強制執行?
對被執行人法定繼承的財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可以在繼承人繼承遺產后再執行,也可以向人法院起訴,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遇到糾紛無法解決怎么辦?
1、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
在遇到法律糾紛時,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法律知之較少,聘請律師以后,就可以讓通曉法律、熟悉訴訟程序的律師幫助分析案情,指點迷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從而為合法地行使權利打好基礎。
2、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調查證據。
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后,律師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獲取有關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律師還有權查閱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這樣,就為當事人打好官司,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較大的可能。
3、律師接受聘請訴訟以后,應當出庭參加訴訟,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
三、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常見手段有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