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自書遺囑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1。以下是關于自書遺囑的詳細介紹:
有效條件3:
遺囑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當神志清醒,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清楚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例如,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或處于意識不清狀態下所立的遺囑通常無效。
遺囑是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愿作出的,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反映遺囑人內心的真實想法。
內容合法:遺囑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同時,遺囑處分的財產須是遺囑人個人合法財產,不能處分他人財產。
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都要由遺囑人親自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或打印后簽字。
遺囑人簽名并注明日期:遺囑人應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立遺囑的年、月、日。簽名應與遺囑人身份相符,日期能確定遺囑的時間順序,這是自書遺囑形式上的重要要求,缺少任何一項都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
書寫內容2:
寫明立遺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
說明立遺囑的原因:要處理的財產的名稱、數額,財產分割意見,有關繼承人應得的具體數額,以及其它有關要求。
明確遺囑執行人:立囑人、證明人、代書人分別簽字蓋章,最后署明立囑時間。
注意事項:
確保形式規范: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自手寫全文,不可打印或他人代寫。若遺囑不止一頁,遺囑人需在每一頁都寫上年月日并簽名;如內容有涂改,一定要在涂改處簽名并注明日期,否則可能導致涂改部分無效。
保障內容清晰明確:要明確遺產范圍,只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產,禁止處分他人財產。同時需列明繼承人的全名、身份證號等身份信息,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若希望把遺產留給自己的子女本人,與其配偶無關,務必注明 “遺產由子女個人繼承,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保留相關證據:可錄制立遺囑過程,展示書寫、簽名、日期等環節,以佐證遺囑的真實性。若遺囑人年老或患病,建議保留當時意識清醒的醫學證明,如精神鑒定報告等。
妥善保管遺囑:將遺囑原件交可信賴的人,如律師、公證機構保管,避免遺失或被篡改。若財產狀況變化或子女情況變動,應及時更新遺囑并銷毀舊版本。
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通常不高于公證遺囑,但存在特殊情況。
在過去,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即若存在多份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因為公證遺囑經過公證機構嚴格審查和證明,程序規范,能較大程度上確保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有較高保障。
然而,根據現行《民法典》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這意味著,如果自書遺囑是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即使此前有公證遺囑,也應以最后的自書遺囑為準。
例如,老人先立了公證遺囑,將房產留給大兒子,但后來又親自書寫了一份自書遺囑,表明要將房產留給小女兒,并簽名注明了日期。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按照后立的自書遺囑來執行,小女兒有權繼承老人的房產。
不過,雖然法律規定以最后遺囑為準,但公證遺囑在證明遺囑真實性層面仍有獨特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在沒有充分證據推翻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公證遺囑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判斷一份自書遺囑的真偽通常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遺囑的形式和外觀
筆跡鑒定:這是判斷自書遺囑真偽的重要方法。通過專業的筆跡鑒定機構,對比遺囑上的筆跡與遺囑人平時的筆跡樣本,包括簽名、書寫風格、筆畫特征、書寫習慣等方面,看是否一致。如果存在明顯差異,可能表明遺囑存在問題。
紙張和墨水:觀察遺囑所用紙張的質地、顏色、年代感等,以及墨水的顏色、褪色程度等。如果紙張和墨水與遺囑聲稱的立遺囑時間不相符,比如紙張是近期才生產的,或者墨水的顏色過于新鮮,與立遺囑時間間隔較長不匹配,就需要進一步調查。
格式和排版:自書遺囑的格式和排版通常具有個人特點。檢查遺囑的書寫格式是否符合遺囑人的習慣,如段落劃分、行距、字間距等。如果遺囑的格式顯得很不自然,或者與遺囑人平時的書寫習慣有很大差異,也可能是偽造的。
遺囑的內容
語言風格和用詞:分析遺囑的語言風格、用詞習慣是否與遺囑人相符。遺囑人通常會使用自己熟悉的語言表達方式、詞匯和語氣來書寫遺囑。如果遺囑中出現了遺囑人不常用的詞匯、專業術語,或者語言風格與遺囑人平時的說話、書寫風格明顯不同,就需要引起懷疑。
內容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審查遺囑內容是否符合遺囑人的家庭情況、財產狀況和個人意愿。例如,遺囑中對財產的分配是否與遺囑人生前的態度和行為一致,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將大部分財產分配給與遺囑人關系疏遠的人,而忽略了與自己關系密切的親人。此外,還要核實遺囑中涉及的財產信息是否準確,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簽名和日期:檢查遺囑上的簽名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簽名,簽名的位置、樣式是否與平時一致。同時,查看日期是否填寫完整、準確,日期的書寫方式是否符合遺囑人的習慣,以及日期與遺囑內容和其他證據顯示的時間是否相互印證。
遺囑的見證和證據
見證人的證言:如果有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的訂立過程,見證人的證言可以作為判斷遺囑真偽的重要依據。詢問見證人關于遺囑訂立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遺囑人當時的精神狀態和行為表現等情況,看其描述是否與遺囑內容和其他證據相符。
相關證據的支持:收集與遺囑有關的其他證據,如遺囑人的日記、信件、電子郵件等,看其中是否有關于遺囑內容或立遺囑意愿的表述,是否能與自書遺囑相互印證。此外,也可以調查遺囑人在立遺囑前后的行為表現、言語表達等,看是否與遺囑所反映的意愿相符。
在實際判斷中,往往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對自書遺囑的真偽存在爭議,最好通過法律程序,由專業的鑒定機構和司法機關進行鑒定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