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要承擔;但屬于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需要承擔。夫妻離婚的婚內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的為共同債務。
一、離婚前的債務另一方要承擔嗎
離婚前是否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主要看債務是一方個人債務還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屬于一方個人債務的,不需要承擔;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一方就需要承擔另一方的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離婚婚內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
夫妻離婚婚內債務時以下情形的屬于共同債務,具體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由雙方共同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夫妻雙方已經分割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議清償,雙方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