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劃歸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
2.遺產如果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既不屬于被繼承人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財產。
3.遺產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債務或應交的稅款。
4.遺產應先扣除被繼承人用合法有效的遺囑方式贈給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5.遺產應當先扣除依法應給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或者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較多的人的份額。
6.遺產應先扣除為胎兒保留的必要的遺產份額。
7.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