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當中是不可以約定對方不能再婚的,因為這種限制對方人身權利的條款是無效的,婚姻自由權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在離婚協議中以對方不得再婚為條件,違反了前述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