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提示:很多朋友都會認為只要是婚后取得都屬于夫妻共有,這種理解非常普遍。其實,并不盡然,并不是所有婚后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如,貂蟬與呂布結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貂蟬發生工傷,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此時貂蟬與呂布離婚。該20萬元為貂蟬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各種大鉆戒啊)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貂蟬與呂布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貂蟬身為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里約奧運會奪金并獲獎金100萬元,因為該獎金具有人身專屬性,所以為貂蟬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