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繼承案件常見的44種證據一覽表
發布人:運營部
發布時間:2023-02-27
婚姻家事繼承案件常見的44種證據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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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沒有登記結婚的,關于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
3、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
4、被告下落不明的,關于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
5、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診斷等證據; |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勞改的,關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勞改地點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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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請求給付撫養費數額的依據(雙方工資或勞動收入等); |
14、 房產、汽車、電器等財產名稱、數量、價格(值)的證明; |
15、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 |
16、儲蓄、國庫券、股票、基金、理財、保險、投資等財產的證明或相關線索; |
17、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個人債權債務)的證明; |
18、 住房情況(私房建造時間、面積、造價;公房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 口、分配來源)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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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 宣告死亡的判決書;親屬關系證明; |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折價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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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 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補充:若為打印遺囑或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提交遺囑原件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見證人材料。打印遺囑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年、月、日。 |
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 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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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 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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