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公證是指公民生前與受遺贈人達成受遺贈協議,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具有優先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遺贈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財產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負責遺贈人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條件的協議。遺贈協議是雙務的,它 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通常用于無生活來源的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助扶養關系。
當事人申辦遺贈公證時,必須親自到住所地或遺贈行為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機構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根據其申請派公證員到遺贈人的居住地辦理。
辦理遺贈公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1、遺贈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2、如果受贈人是單位的,應提供該單位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
3、草擬的遺贈協議書;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銀行存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