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由相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一方不離婚,起訴離婚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一方不同意離婚起訴到法院原則上可以在六個月內離婚,但存在如下特殊情況的除外:
1.夫妻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的,一般以雙方均簽收調解書時解除婚姻關系;
2.當事人感情未破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
3.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需要三個月時間;
4.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