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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成與他人同居,另一方是否能主張損害賠償?

  李梅與張超婚后僅共同生活3個月,便發生矛盾,后男方外出務工。女方首次提出離婚時男方不同意,此后,雙方聚少離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開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與他人同居4個月后,女方再次提出離婚時,男方要求女方賠償精神撫慰金4萬元。

  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認為女方行為存在過錯,公然挑戰了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理應向無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1日,李梅與張超辦理結婚登記,次年2月舉行婚禮?;槎Y后不久,二人因金錢開支發生矛盾。當月底,張超外出務工。4月,李梅以二人性格不和為由,向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但張超認為二人僅是因瑣事發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開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了李梅的訴訟請求。此后,雙方聚少離多,未再共同生活。

  2022年3月,李梅再次向開州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中,張超主張李梅于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人李四以夫妻名義同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要求李梅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張超還舉示了李四訴李梅婚約財產糾紛一案的庭審筆錄及判決書,該案審理中李梅與李四均認可二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間,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

  開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梅在與張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及社會公序良俗,張超作為無過錯方有權向李梅主張精神撫慰金,遂結合重慶市人均生活水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長以及李梅的過錯程度,判決二人離婚,并由李梅向張超支付精神撫慰金40000元。

  一審宣判后,李梅不服,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己與張超共同生活時間不長,對離婚的過錯不大,4萬元精神撫慰金過高。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新時代倡導婚戀自由,但絕不容忍以婚戀自由為名破壞婚姻關系。本案中,李梅罔顧張超的感受,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在與張超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公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為不僅對張超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更是違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之一,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向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當事人主張損害賠償應以自身不存在過錯為前提,若雙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過錯,則不能提出該項請求。

  依照法律規定,過錯方的過錯形式通常表現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本案中,雖然李梅與張超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時間均不長,但在二人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婚姻關系之前,合法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保護,李梅的行為公然挑戰了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理應向無過錯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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