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贈人與撫養人之間簽訂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遺贈撫養協議公證,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遺贈人或撫養人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贈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公證員可到其住所辦理。
二、辦理遺贈撫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遺贈人、撫養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等。撫養人是集體組織的,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2. 遺贈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其家庭成員情況證明及與撫養人相互關系的證明,遺贈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3. 撫養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撫養人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及與遺贈人相互關系的證明,撫養人無工作單位的,以上證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4. 遺贈財產的所有權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款單據、有價證券等)及財產清單;
5. 遺贈撫養協議書草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