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監護權
下列情況下能申請變更子女監護權:
1、監護人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2、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子女的監護權,但為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有家庭暴力、虐待或對子女明顯的不利的,法院認為可取消的除外;
3、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過世之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例如收養人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沒有不利的影響,且辦了合法的收養手續,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則不可以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二、子女監護人如何變更?
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母有著重要的作用,也是孩子成長過程中的最大依靠。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是需要監護人進行監護的,而確定了監護人后,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變更監護人,首先變更的前提是現任的監護人有被撤銷監護權的行為條件,例如侵害被監護人權益或者無監護能力等,其次需要法定監護人范圍內的人員提起訴訟請求,最后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民法典第2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怎么確定子女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中有監管能力的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3、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子女監護權一般是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的,其中就包括了未成年人和一部分成年人。法律中有規定,子女監護權也是可以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