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所以,只要個人認為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都有權利向對方提出離婚。如果雙方能夠對離婚以及子女和財產問題都能達成一致,那可以去民政局協議離婚,這是最快最好的離婚方式。如果有任何一點達不成一致,那只能去法院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需要提供感情破裂的法定證據,比如家暴或者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樣法院才會在第一次起訴時便會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如果感情破裂的證據不充分,通常第一次不會判離,那半年后再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概率就比較大,因為連續起訴這個行為,本身就說明雙方經過冷靜半年后,仍無法緩和,這就可以證明感情確實無法維系了。所以,單方提出離婚,如果協商不了,那就通過連續起訴的方式,法院就能夠判決離婚,這是感情不和證據不充分條件下,最快最有效的離婚方式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通過上述文章中的內容,詳細大家已經對一方不同意怎樣離婚問題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議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這方面相關的法律知識,才可以在遇到法律問題的時候可以運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咨詢離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