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遺產繼承訴訟費判決如何分擔沒有規定,而訴訟費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首先,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其次,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最后,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