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在雙方平等自愿的條件下達成的,且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之前對于婚前財產的約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當一方當事人選擇以該協議的內容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可以強制性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協議的內容進行互相對待給付或者確定所爭議的的財產的所屬問題。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