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彩禮是對女方父母贈送的,一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女方父母收受彩禮后在婚后贈送給女方的,可以認定為婚姻共同財產,但表明只贈送給女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