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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律師咨詢/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我國規定的損害賠償中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有不少方法,如對造成了死亡的要賠償死亡賠償金,對于造成了殘疾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那么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遺產。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已經死亡,如果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就可能認為死者本人還取得了財產。向不存在的民事主體賠償,既不符合邏輯,在法學理論上也存在障礙。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學界和立法實踐中主要有二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固有侵害說,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生活利益及扶養利益等固有利益損失的賠償,而非對死者的賠償。觀點二,繼受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受償主體仍然是死者,近親屬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經由繼承而得。二種觀點均各有利弊。依固有侵害說,死者近親屬的利益能夠得到較好的保護,但卻忽視了對死者生命權的尊重。繼受說本身亦存在固有缺陷,難以解釋請求權的繼承是如何發生。

  從法理上分析,死亡賠償金的產生是因受害人的生命權遭受侵害。但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而死亡賠償金是產生在受害人死亡也就是受害人民事主體資格消亡之后。所以,死者不是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或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死亡賠償金是尊重生命權的體現,具有對侵害生命權的侵權人進行懲罰的性質,但同時死亡賠償金更多的是為了進一步安撫生者。

  死亡賠償金應該在大多數情況下進行一次性給付清楚,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的慰問以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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