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所說的離婚前的財產轉移主要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的情況。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沒有明示歸一方所有的;
?。ㄎ澹┢渌麘敋w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處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