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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房怎么賣?

一、居住權房怎么賣

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可以買賣,但買賣設立居住權房屋時,要告知買受人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居住權是用益物權,房屋有居住權的,并不影響房屋的過戶,當事人可以攜帶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明等材料到房屋登記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居住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合同完成設立登記的享有居住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居住權房買賣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商解決糾紛。購房者和開發商對雙方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協商,提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并就此達成一個糾紛解決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糾紛,對購房者和開發商來講都是最好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既省時省力又省錢。


2、調解

這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買賣糾紛的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據他們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由該仲裁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糾紛。仲裁解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加上仲裁簡單、靈活,因此它能比訴訟更迅速處理糾紛,同時費用更低廉。但是要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發生糾紛的雙方中有一方不愿將糾紛提交仲裁解決,那么就木能采用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


4、訴訟

訴訟是指買賣雙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就雙方之間的糾紛作出解決。由于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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