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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鍵詞

民事 離婚后財產糾紛 主要財產所在地 地域管轄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訴稱,2003年8月12日方某與顏某在美國登記結婚。2009年2月,以顏某名義購買了位于浙江省嘉興市涉訴房屋,此后該房屋登記在顏某一人名下。2016年5月26日,方某與顏某離婚,但未對本案訴爭房屋進行分割。鑒于訴爭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涉訴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歸方某所有。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蘇0104民初1062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轄74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系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方某、顏某已經離婚,雙方均居住在國外,方某起訴請求判令嘉興市涉訴房屋產權的二分之一歸方某所有,盡管在訴訟過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經出售,方某將訴請變更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場價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審理,涉及到嘉興市涉訴房屋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故本案應由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管轄。


裁判要旨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訴訟過程中,案涉主要財產已經出售,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主要財產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實,故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聯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條


  移送管轄: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2020)蘇0104民初10629號民事裁定(2020年12月14日)

  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轄74號民事裁定(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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