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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男女平等,出嫁女理應有份

典型案例


老王有兩兒一女,大女兒嫁到外地。老王去世后留有農村瓦房數間、存款若干。大姐主張平分遺產,兩個弟弟卻不同意,認為外嫁女不參與繼承是村里多年來的習俗,遺產應該全部由他們兄弟倆繼承。后經法院調解,姐弟三人達成協議,同意平均分配遺產。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126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條解讀


如今,少數人仍存在“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老舊觀念,在遺產繼承、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征地補償費分配等領域侵害外嫁女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民法典明文規定了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則,不管當地有何村規民約或風俗習慣,都不能排除法律的適用,不得與法律規定相抵觸。本案中,不論大姐是否外嫁,其繼承權都受到法律保護,依法與兩個弟弟平等享有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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