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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目前,由離婚衍生的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日益增多。對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離婚已成事實,撫養權的歸屬與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生活、學習條件等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民法典對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即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基本原則。

  張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0年登記結婚,于2017年生育女兒李某1。2019年,張某與李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灌陽縣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李某1隨李某生活,撫養費由李某自行負擔。

  離婚后,李某又再婚,并生育一子李某2。李某及其現任妻子在N市經營店鋪,李某1及李某2均隨李某的父母在灌陽縣城生活,李某1現在就讀于灌陽縣某小學,小孩的生活、學習費用主要由李某的父母承擔。

  張某未再婚,亦無其他子女,現在G市工作,月收入約5000元?,F張某向灌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將李某1變更為張某撫養,撫養費由其自行承擔。

  灌陽法院判決如下: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的婚生女兒李某1變更為原告張某撫養,撫養費由原告張某自行承擔。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父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本案中,原、被告育有一女,雙方離婚時約定女兒隨被告生活,后被告再婚,并生育一子,被告及其現任妻子在N經營店鋪,二個小孩均隨李某的父母在灌陽縣生活,李某自認經濟特別困難,小孩的生活、學習費用主要由其父母承擔,可見李某撫養二個小孩確有困難。

  張某現在G市工作,月收入約5000元,有撫養能力,未再婚,亦無其他子女,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撫育子女,且李某1系女孩,由張某撫養更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長。根據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張某要求變更小孩李某1由其撫養,并由張某自行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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