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網友咨詢: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怎么辦?
律師解答:
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且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可以拒收房屋并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若房屋屬于非主體質量不合格,但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律師補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