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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她有權分得土地收益嗎?

  農村婦女經常在土地權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離婚、喪偶、改嫁婦女等群體失地現象時有發生,農村“土政策”及“男尊女卑”現象依然困擾基層治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規民約,成功調解一起離異婦女、出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為化解婦女土地權益糾紛提供了一條新的思路。

  離異婦女為何“失地”?

  “憑什么不能分地?我雖然離婚了,但戶口還在村里。”2022年,大冶市還地橋鎮某村農家女王某多次在村民小組會議上這樣質疑。

  但是沒人理會她。據王某稱,當時她往那里一站,身邊人立馬躲開,誰都不愿和她站一起。為了要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她跟理事會理論,向村干部求助,但村里人都認為她在胡鬧。

  “村里人算是把我和兒子撇出去了,今后再有荒地征收,相關補償估計也和我們‘無緣’了?!蓖跄骋庾R到,自己和兒子徹徹底底成了“外人”和“失地人”。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兒子由王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撫養費。

  離婚后王某帶著兒子回到娘家,卻遭冷眼相待,按當地風俗,離異婦女是不能長住在娘家的。無奈之下,王某只得抹著眼淚悻悻離開娘家,經李某父親同意后,重新落戶到婆家。

  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期間,村委會重新與李某父親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王某和兒子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016年,李某將22畝魚塘(由土地改造)出租給雷某養魚,租賃期限5年,先后共收到租金4萬元。合同到期后,2021年,李某又將26畝魚池出租給吳某種植蓮藕,租賃期為3年,共收到租金5.1萬元。兩次9.1萬元的租金全部通過李某的三叔和二姐之手,轉交給李某。

  王某當時并不懂相關法律法規,只是心里不平衡,嘗試維權之后,不了了之。她覺得,再鬧下去,很可能成為整個村莊的“敵人”。

  直至2023年,她看到大冶法院“星星‘典’燈”普法宣傳活動中發放的《外嫁女權益保障》宣傳手冊,這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4.5萬元。

  前夫兩位姐姐加入“搶奪戰”

  審理過程中,李某認為,離婚后,王某無權分土地,更沒有資格要回土地承包經營收益,土地經營權證上是其父親的名字,且該地塊一直由其幫父親耕種,后經發包村民小組集體決定,涉案土地由李某繼續經營。

  庭審中,李某提供了土地經營權證、戶口登記信息、村民小組證明等。

  “既要保護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又要呵護雙方的親情。”案件審理過程中,還地橋人民法庭庭長尹泓考慮到雙方有共同婚生子,關系特殊,如果只是簡單一判了之,必將激化雙方多年的積怨和矛盾,影響小孩健康成長。

  為此,尹泓多次前往案涉土地查看,到村委會調查了解,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認真梳理雙方矛盾焦點,組織集中調解,然而,農村重男輕女等傳統觀念根深蒂固,調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村規民約有規定的,也不是針對她一個人,假如離婚的媳婦、出嫁的姑娘都有地分,那不亂套了嗎?該怎么判就怎么判吧!”理事會負責人也表示“沒辦法”。

  正鬧得不可開交之際,李某兩位已出嫁的姐姐也加入“搶奪戰”,要求分割土地經營收益。一時間村里鬧得沸沸揚揚,更有不懂法又不明真相的村民對兩位姐姐指指點點,“連出嫁的姑娘都回來搶了,這叫什么事?”

  原來,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期間頒發的李某家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承包方家庭成員為7人,兩位姐姐也是承包共有人之一。李某與王某離婚后,兩位姐姐相繼出嫁,戶口均未遷出,李某父親去世前亦未對家庭承包土地進行分割。

  “很顯然,兩位姐姐是受人指使,故意來攪局的,目的可能是替弟弟保住份額!怎么辦?事情越來越復雜了!”書記員小吳感覺一下子給整不會了。

  “這是婦女維權意識的覺醒,對我們調解這個案子有幫助!出嫁女的權益也受法律保護,她們在婆家沒有分得土地,就應該參與此次分配,否則會導致‘兩頭空’現象。”尹泓正色道。

  尹泓認為,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她們在娘家的地權不能被剝奪,應當確定她們是土地經營權益分配主體,與其他家庭成員等額分配。

  新村規破解糾紛困局

  本以為兩位姐姐參與“搶奪戰”,正好現身說法,調解困局將會不攻自破,沒想到,兩位姐姐也遭遇了同樣的阻力,調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結合當地鄉情民俗,尹泓敏銳地捕捉到了矛盾的癥結和突破口:真正的根源不是李家,而是村規民約背后的“人言可畏”,明里暗里的挑唆者和擠兌者。

  在尹泓看來,不受約束的“土政策”,成了侵害婦女土地權益最直接的因素。他改變策略,邀請司法所、派出所、黨員代表、網格員,說服村組修改村規民約,并共同參與調解。

  “不能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理由侵害她們的權益?!毙碌拇逡幟窦s結合政策法規,融入新時代、新思想、新理念,引導村民真正從思想上移風易俗,讓“小村規”撬動“大治理”。

  新村規民約剛出臺時,村民并不買賬,還地橋法庭反復研判、打磨,又將村規民約改成諸如“女子能頂半邊天,土地權益有保障”等“七字歌”,朗朗上口的“七字歌”讓村規民約人人熟知、口口相傳、潛移默化,喚醒村民自覺抵制陳規陋習和不良作風。

  時機成熟后,還地橋法庭組織司法所、派出所、黨員代表、法律明白人上門調解。

  “雖然離婚了,兩位姐姐也出嫁了,但仍是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對人、承包人、收益人。民法典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p>

  “她畢竟是孩子的母親,僅靠這點生活來源糊口度日,就算是別人,也要幫一把,總得給一條活路吧?!?/p>

  調解員從親情入手,疏通雙方矛盾積怨,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引導雙方站在法律、人性的角度換位思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李某終于放下顧慮,然而雙方又為支付金額爭執不休。

  王某認為,離婚后婚生子與原告一起生活,李某自父親去世后與其母親一起生活,一邊2人,要求按二分之一的份額支付;李某認為,算上父親、姐姐共7人,王某只能分得其中的七分之一。

  “大家各讓一步,現在政策好,以后土地收益只會越來越多。”“不能讓孩子在中間為難,讀書上大學都是要錢的?!痹诖蠹业哪托恼{解下,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李某父親已去世,就按當時土地承包組成人員6人進行分配,王某分得自己應得的份額土地所產生的收益1.5萬余元。

  觀察思考

  推進移風易俗 保障婦女土地權益

  近年來,“外嫁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持續引發社會熱議。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一直是法治鄉村建設的重要內容。

  所謂“外嫁女”,按照業內專家解釋,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指的是和外村人結婚、戶口仍留在本村的婦女,廣義還包含嫁入本村、戶口遷入的“內嫁女”,包括離婚或喪偶的婦女、入贅女婿等。而本案涉“外嫁女”既有狹義的“內嫁女”(離異女士),又有廣義的“外嫁女”(出嫁姐姐),是本案一大特點。

  值得一提的是,當傳統觀念與法律意識發生碰撞、“土政策”遇上現代法治時,大冶法院巧借村規民約,找準切入點,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促成本案調解,破解農村“外嫁女”土地權益保障難題,是推進農村移風易俗、維護婦女土地權益的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農村土地流轉等政策的實施,因補償款、收益款分配產生的“外嫁女”土地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和糾紛日益增加,暴露出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保障方面的“痼疾”。

  如何保護婦女土地權益?我國現行法律政策規定婦女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征地補償費分配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要求,保障農村婦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益,平等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補償權益。

  然而,在現實中,農村婦女尤其是“外嫁女”,這些權益往往是被忽略的,許多農村“土政策”習慣以男性為戶主,女性權利被邊緣化,使得部分農村婦女因征地、流轉等原因失去土地。這種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僅違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相關法律規定,也與社會經濟發展相悖。

  隨著法治社會的推進,農村婦女維權意識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婦女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苦于資金、時間、輿論壓力等維權成本太大,她們最終選擇不了了之。

  筆者以為,長期以來男女土地權益失衡,導致一系列惡性循環,如性別比失衡、高價彩禮、婦女兒童被拐賣等,從根源上看,都是農村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思想在作祟。

  傳統觀念和習俗在農村影響力較大,要破除這一痼疾,摒棄腐舊的風俗觀念,需要各部門、單位配合,社會各界共同參與,政策的實施也需要有關部門監督和管理。只有加強對政策執行的監督,才能確保政策能夠切實落實到位,實現預期目標,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相關部門單位要推陳出新,強化創新土地經營方式,探索以農戶為單位,按照家庭成員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避免“兩頭空”。街道辦、鄉鎮、村委會要指導規范完善村規民約,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樹立男女平等新風尚,消除對婦女的歧視和偏見,讓更多的民眾主動參與到保障“外嫁女”權益中來。

  人民法院則要持續深化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加大對侵犯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行為的懲處力度,降低婦女維權成本,實質性化解糾紛,推動源頭治理,依法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切實提升農村婦女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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