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結婚典禮是傳統的婚俗習慣,婚禮錄像又是記錄結婚典禮的重要方式,具有紀念意義。但如果婚禮錄像被丟失,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又該如何承擔責任?
近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固陽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當事人就遇到了婚禮影像資料丟失的糟心事。婚禮前,原告李某通過他人介紹找到被告劉某,為其女兒女婿的婚禮進行攝影錄像,雙方微信約定由被告劉某負責婚禮兩天的錄像攝影,服務費為4600元,原告李某當時便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定金1000元。
婚禮如期舉行,被告劉某指派其他人去現場拍攝,并未事先告知原告李某?;槎Y完畢后,原告李某依約支付了剩余費用,但和被告劉某索要拍攝視頻時,被告劉某卻稱婚禮當日視頻有部分內容丟失,但因并非他進行拍攝,也未參與視頻制作,此事與他無關。雙方協商未果,原告李某將被告劉某訴至固陽縣法院,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
承辦法官考慮到婚慶攝像資料是具有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對原告李某而言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且婚禮過程具有特定性,不可重復和再現,被告劉某未履行謹慎注意義務,因過錯導致婚禮攝像資料丟失,造成了原告李某的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辦法官積極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釋法析理,把脈焦點,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劉某當場給付原告李某賠償款。
法官說法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法條中所說的特定物,不同于普通物件,具有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往往承載著某種特殊的情感回憶,對權利人而言具有重要的人身意義。
具體到本案中,舉辦結婚典禮本身是極具紀念意義的事情,婚禮錄像是每對新人十分珍貴的資料,具有不可復制性和不可再現性,一旦損毀滅失將不具有可逆性。雖然婚禮錄像丟失不會對當事人的身體造成損害,但是對當事人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因提供服務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禮視頻滅失或大部分缺失,應當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