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雙方通過封建迷信圖謀不道德目的,合同無效,損失自擔
做“法事”能拆散一樁婚姻?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請人做“法事”不成訴請退款的合同糾紛案,最終判決合同無效,被告牛某退還原告程某9000元。
程某(女)因在工作、生活中受挫,情緒壓抑無法排解,于2021年2月通過網絡平臺廣告與心理咨詢師牛某取得聯系。牛某通過網絡為其開設心理疏導課程,程某上過幾節課程后,感覺收獲很多,對牛某稱贊有加,并多次委托牛某代購手鐲、香薰、飾品等。
2021年下半年,程某單戀其朋友宋某,但宋某已婚且與配偶感情穩定,程某因此郁結于心,便向牛某詢問能否做一場“法事”拆散宋某與其配偶的婚姻,牛某表示可以。其后,程某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牛某1000元,備注定金,后又通過支付寶轉賬、收款碼收款等方式向牛某轉賬8000元,備注“拆婚法事尾款”。牛某收款后,多次向程某發送相應視頻,印證事情進展。2022年,程某發現宋某婚姻未發生異常,感覺牛某對自己存在欺騙,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間的合同無效,要求牛某返還所有款項。
庭審中,牛某稱,其與程某之間并不存在所謂的“拆婚法事”合同,而是存在買賣合同、有償心理疏導和療愈服務合同、贈予合同等多重關系。其曾多次為程某提供心理疏導課程、接受程某的委托購買產品、旅游期間替程某祈福等,其收取費用中的5000元系半年的心理疏導課程學費、2000元系受委托購買物品支出、3000元系受委托祈福支出、9000元系演藝服務費,另有部分小額紅包,屬于個人贈予。因程某想拆散他人婚姻后上位,情緒一直受到影響,為達到更好的心理疏導效果,自己找了一家文化演藝公司進行戲劇演藝活動,用于疏導程某的情緒,且其收取的9000元費用中的6000元已經支付給了該文化演藝公司,剩余的3000元為應收取的程某心理疏導費用。上述合同均已經履行完畢,程某要求自己返還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程某則認為,其與牛某的聊天記錄中多次體現有關“法事”的內容,且牛某收取費用后發給程某的現場視頻顯示,現場人員身穿道袍,手持木劍,桌子上擺放著神像、符紙,屋子內煙霧繚繞,與影視作品中的“法事”無異。所以,牛某的行為就是封建迷信行為,雙方間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牛某應當退還全部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但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根據程某、牛某提供的證據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雙方2021年進行的民事活動系雙方在自愿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故雙方行為是否有效,應根據法律規定對其合意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關于程某支付的5000元,根據其付款時間、雙方微信聊天內容及程某在聊天中的評價及感悟,對牛某辯解該費用為心理疏導服務費用的觀點予以采納。牛某所稱購買物品收取的2000元,亦與付款時間、郵寄時間、雙方聊天內容吻合,對此予以采信。牛某收取的備注定金、“拆婚法事尾款”合計9000元,結合雙方聊天內容、牛某發送的視頻內容,確定系牛某收取的“拆婚法事”款項。
因雙方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人在自愿基礎上形成的有償心理疏導關系、買賣合同關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且相關內容已經履行完畢,程某主張牛某返還收取的上述相關費用,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牛某收取的9000元,經審查為以破壞案外人婚姻為目的的“拆婚法事”款項,程某、牛某通過封建迷信方式圖謀不道德目的,其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及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無效,牛某應將其收取款項予以退還。因牛某已將其中6000元轉付案外公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確定牛某退還程某6000元(9000元-6000元﹢6000元÷2)。牛某收取3000元祈福費用,因其并非依法登記的宗教教職人員,收取祈福費用于法無據,且牛某未舉證證實費用支付情況,該項費用應退還程某。牛某收取的其他款項系多次以小額支付產生,屬于一方自愿向另一方的給付,已經實際支付、領取完畢,對程某要求返還該部分款項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遂判決牛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程某9000元、駁回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牛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經二審法院依法審查,駁回了牛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