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咨詢熱線15210796290
當前所在位置 : 首頁 > 經典案例

原告否認被告出資,被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難予支持

案例1:被告提供了《房產轉讓合同》一份,認為原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位于張家港市某處不動產,其出資15萬元,要求原告返還其15萬元,原告則認為其代兒子簽訂了購房合同,首付款、房貸都是其兒子、兒媳承擔,房屋的產權也登記在兒子、兒媳名下,其與被告均未出資,并提供了房屋所有權證。本院認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為兒子、兒媳共同共有,原告否認被告出資,被告又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本院難予支持,原告可收集證據后另行主張權利。



案例2:關于財產分割,因原、被告爭議的房屋均無產權證明,故本案暫不予理涉,原、被告可另案處理。



案例3:原告陳述其婚后的工資、獎金收入全部用于歸還房貸、撫養婚生子、贍養父母和家庭支出。本院根據被告的申請,向張家港稅務局調取了原告自2011年起2016年1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和納稅記錄,原告在此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合計413444元,原、被告質證后均無異議,被告還提出2011年之前原告在蘇州的工資收入也應分割。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綜合考慮到原告在夫妻分居后對婚生子盡了主要撫養義務及歸還房貸等具體因素,本院認為原告的工資及薪金收入不宜再進行分割,故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4:關于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婚后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根據被告的申請,本院向公積金管理中心調取了原告自2005年9月至2011年3月的公積金繳納明細及員工參保證明一份,向公積金管理中心調取了原告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明細,原、被告一致認可原告自2005年9月至2011年3月住房公積金部分為89265.68元,其中婚后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為35352.65元,原告自2011年11月至2015年10月的住房公積金繳納金額計15372.93元,綜上,原告婚后住房公積金數額為50725.58元。本院認為: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主張分割原告婚后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于法有據,原告亦表示同意,本院根據繳納住房公積金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酌定由原告支付被告25400元。



案例5: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對該不動產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不動產的具體情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聲明: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網部分內容可能涉及轉載或摘錄于網絡,但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經本網核實后將會第一時間做刪除處理。
上一篇:離婚后任何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av在线女优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