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執行 執行實施 首次執行 執行和解 未成年人 財產權利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基本案情
代某平、黃某榮系代某吉的祖父母。2016年,代某平(被拆遷人)與當地征地拆遷辦公室(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約定拆遷安置對象包括代某平、黃某榮、代某吉在內。協議簽訂后,代某平領取拆遷安置款共計530597元,但未向代某吉支付其應得的拆遷款份額。2019年,代某吉父母離婚,其撫養權在母親趙某霞。經代某吉起訴,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代某平、黃某榮應給付代某吉拆遷獎勵、貨幣安置款共計108125元。因被執行人代某平、黃某榮逾期未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代某吉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108125元。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代某平、黃某榮向法院提出,希望申請執行人作出一定讓步,適度減少拆遷安置款金額以達成執行和解,并作一次性支付。申請執行人代某吉的法定代理人趙某霞向法院提出,其離婚后獨自承擔兩個小孩撫養義務,經濟壓力較大,急需法院將該款執行到位用以負擔小孩后續撫養費用。
由于在執行和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雙方均可能違法使用、擅自處分未成年人財產,依照保護未成年人法律規定,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創新形式向雙方作出《未成年人財產權利告知書》,當場宣讀告知并依法記錄在案。告知后,法定代理人趙某霞、被執行人代某平、黃某榮當即表示“收到法院告知,同意和尊重法院告知內容”。被執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全額兌付案款,劃撥至代某吉個人賬戶名下。
鑒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已全部執行完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2021)渝0116執1505號執行裁定:(2021)渝0116執1505號案件執行完畢,于2021年4月13日結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辦案要點為,如何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財產安全,避免任何一方減少案款支付或將案款用作撫養費而減損未成年人權益。據此,法院通過財產安全告知書的形式就案款性質、保管及處分向雙方當事人作出告知:一、該款屬于未成年所有財產,監護人對該款的保管和處分應當按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二、對于被執行人提出減少案款以達成執行和解的意見。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其不宜通過執行和解等方式對未成年人財產作出全部或部分的放棄;三、對于有撫養權一方監護人陳述用于撫養的意見。因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義務,該撫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由離婚協議或相關法律文書決定撫養義務履行內容,與該款無關。在收到法院的財產安全告知書后,法定代理人趙某霞、被執行人代某平、黃某榮當即表示“收到法院告知,同意和尊重法院告知內容”。
裁判要旨
執行和解中,監護人應嚴格履行監護責任,若執行和解內容有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予以阻止。人民法院依職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可以根據保護權益的性質作出相應的財產保護告知書等,履行告知、督促、釋明等職責,及時糾正當事人認識誤區,促成案件順利執行完畢。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4條、第3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條、第100條、第10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
執行: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2021)渝0116執1505號執行裁定(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