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
綜合雙方訴辯主張和查明事實,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劉某應否向胡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胡某認為劉某存在婚內出軌并與他人生子的行為具有延續性,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出發,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支持關于離婚損害賠償的訴求;劉某認為雙方在民法典實施前離婚,應當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胡某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已經超過協議離婚后一年期限,不應予以支持。
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離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1.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已經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一年期間,從維護民事主體權益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現“三個更有利于”的角度出發,應當按照有利溯及原則,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障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當適用民法典總則編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
2.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離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內生育子女,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導致婚姻破裂,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
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以下多方面的支持:
法律適用解讀:
向當事人詳細解釋法律適用的復雜性及不同法律規定在本案中的可能影響。針對本案中協議離婚時間在民法典實施前,但無過錯方在民法典實施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且面臨超過原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期限的情況,清晰說明有利溯及原則的含義及在本案中適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合理性,讓當事人明白為何從維護其權益等角度應如此適用法律。
對于 “有其他重大過錯” 情形的認定標準,結合本案中配偶一方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如婚內出軌并與他人生子且再婚生育等具體行為,依據民法典第 1091 條規定,為當事人分析該行為為何可被認定為此種情形,使其了解自身訴求在法律定性上的依據。
證據收集與梳理指導:
權益評估與策略制定:
訴訟文書準備:
精心起草起訴狀,準確陳述案件事實,包括劉某婚內出軌、與他人生子、離婚后短時間再婚生育等具體行為經過,清晰闡明當事人胡某因這些行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權益損害,明確提出要求劉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訴求金額,并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說明訴求的合法性。
整理并提交完備的證據材料,對證據進行分類編號,附上詳細的證明目的說明,確保法官能一目了然地了解證據與訴求之間的關聯,如將證明出軌的證據歸為一類,證明婚姻破裂與過錯行為關聯的證據歸為另一類等。
庭審應對與辯論:
在庭審中代表當事人清晰、有條理地陳述案件情況,突出重點事實,如強調劉某的過錯行為對胡某造成的嚴重精神傷害以及對家庭關系的毀滅性打擊等,使法庭充分認識到胡某訴求的合理性。
針對劉某提出的雙方在民法典實施前離婚應適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且胡某訴訟已超期限等抗辯理由,從有利溯及原則、民法典對 “有其他重大過錯” 情形的認定以及維護無過錯方權益的重要性等多方面進行有力反駁,充分闡述為何本案應適用民法典規定支持胡某的訴求。
積極參與法庭辯論環節,依據法律、證據和情理,深入論證胡某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正當性,比如結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說明對無過錯方權益的保護是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平正義要求的,爭取法庭對當事人訴求的認可。
與法院及對方溝通協調:
判決執行監督:
后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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