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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人可能無行為能力

立遺囑人可能無行為能力

基本案情:李某剛、孫某系夫妻,育有四個子女。李某剛去世后,孫某于 2013 年立有公證遺囑,將其購買的房屋交由李某杰一人繼承 。但李某鵬、李某德、李某貴辯稱,孫某立遺囑時已患病多年,沒有行為能力,且公證遺囑存在多處瑕疵,應屬無效.

法院認定:李某鵬等人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歷檔案等證據,法院經審查認為,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孫某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判定該公證遺囑無效. 


法律原則

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清晰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對自己所立遺囑的內容和法律后果有明確的認知.

公證遺囑的法定程序:公證遺囑是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其訂立過程需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公證機構會對遺囑人的身份、行為能力、遺囑內容等進行審查核實,以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若公證遺囑存在程序違法或審查不嚴等問題,導致遺囑不符合法定要求,其效力可能會受到影響.

律師可以做的

遺囑訂立前:

行為能力評估與見證:在協助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律師應充分評估其行為能力。如發現立遺囑人年事已高、身體狀況不佳或存在精神方面的問題,可建議其進行專業的民事行為能力鑒定,并邀請專業醫生或鑒定機構出具相關證明。同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保遺囑訂立過程中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見證人的資格符合法律要求.

遺囑內容審查與指導:仔細審查遺囑內容,確保其表述清晰、準確,避免出現模糊不清、歧義或前后矛盾的條款。對立遺囑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詳細調查核實,明確遺囑所涉及的財產范圍和權屬情況,確保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防止出現無權處分或處分不明的問題。

遺囑爭議發生后:

證據收集與分析:認真審查李某鵬等人提交的住院病歷檔案等證據,判斷其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力。同時,收集與遺囑訂立相關的其他證據,如遺囑訂立時的現場見證人的證言、錄音錄像資料、立遺囑人的日常行為表現記錄等,綜合分析判斷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的真實行為能力狀況.

法律分析與論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公證遺囑的效力進行深入分析論證。若發現公證遺囑存在程序違法、審查不嚴等問題,導致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應向法院提出明確的法律意見,闡述公證遺囑無效的理由和依據.

協商與調解:積極與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商,了解他們的訴求和意見,嘗試通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遺囑爭議。向當事人解釋法律規定和可能的法律后果,引導各方理性對待爭議,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如重新協商遺產分配方案、進行適當的經濟補償等,以避免訴訟帶來的時間、精力和經濟成本.

訴訟代理與辯護:若協商調解不成,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充分運用所收集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辯護。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積極參與庭審舉證、質證和辯論等環節,向法院充分闡述己方觀點和理由,爭取獲得有利于當事人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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