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女代位繼承同樣受法律保護
曉琳的丈夫覺得老宅和自家沒關系了,可萌萌的姨媽,也就是李大爺李大媽的親生女兒卻覺得萌萌有權代位繼承。雙方產生分歧,對簿公堂。法院經審理查明,曉琳與李大爺、李大媽收養關系合法有效,屬于法定繼承人范疇,她先于養父母死亡,萌萌作為曉琳的直系晚輩血親,依法享有代位繼承權,判決萌萌代位繼承老宅相應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代位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代位繼承糾紛訴訟的流程一般如下:
起訴準備
確定原告和被告:代位繼承人作為原告,需明確其他法定繼承人等作為被告.
收集證據:準備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代位繼承法律關系的證據,如被代位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親屬關系證明等;以及證明遺產范圍的證據,如房屋所有權證、銀行存單等.
撰寫起訴狀: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并簽名或蓋章.
立案受理
提交材料: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證據材料,并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立案審查:法院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七日內辦理立案手續,并通知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庭前準備
送達文書: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
證據交換與庭前會議:法院可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明確爭議焦點,為庭審做準備。
開庭審理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證人出庭作證,出示書證、物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辯論.
法庭調解:法庭辯論終結后,法院可根據情況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判決與執行
作出判決:法院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判決,宣告雙方的勝敗,并發出裁決書.
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判決書生效后,被告方不履行判決的,原告可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