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法律咨詢 父親意外死亡,未成年孩子的72萬元賠償款竟被親屬花光?
基本案情
三原告均系未成年人,2018年8月,三原告父親意外死亡,死者親屬就112萬元賠償款分配達成協議,約定死者父母(三原告爺爺奶奶)獲賠20萬元,死者配偶李某某(三原告母親)獲賠20萬元,死者子女(三原告)共獲賠72萬元,該72萬元由爺爺奶奶負責保管,存入爺爺宋某名下銀行卡,由母親李某某設置密碼,待三個孩子成年后歸三個孩子所有。如爺爺奶奶的身體出現其他原因,該款由大伯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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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三原告的爺爺和大伯相繼去世,該銀行卡由奶奶張某某交由二伯宋某某及妻子厲某某保管,宋某某和厲某某從李某某處獲取了銀行卡密碼,自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二人將該銀行卡內72萬元全部支用完畢拒不歸還。三原告將宋某某、厲某某、張某某訴至通許法院,請求判令返還三原告不當得利72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取得和使用他人款項,應當具有合法依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本案中,案涉72萬元賠償款為三原告所有,宋某某、厲某某作為銀行卡保管人未舉證證明其具有合法占有、使用72萬元款項的法律基礎和事實依據。在宋某某、厲某某二人保管銀行卡期間,多次現支或消費72萬元,屬不當得利,故對三原告要求二人返還72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根據協議約定,案涉銀行卡應由三個孩子奶奶張某某持有,其應承擔對案涉銀行卡保管不利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宋某某、厲某某、張某某返還三原告72萬元賠償款。
法官說法
未成年人雖不具備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并不影響其成為“有產人士”,通過獲得賠償、繼承遺贈、接受贈予等都是其個人合法獲取財產的來源。未成年人是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人,其相應的合法財產權利應當依法受到保護,分割死亡賠償金也應當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財產監管人并非未成年人財產的所有權人,財產監管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未成年人或者監護人可以追究財產監管人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三個年幼的孩子父親因意外事故死亡,成長過程中沒有父親的陪伴,只留下事故賠償金,然而本屬于三個未成年孩子的72萬元賠償金卻在兩年多的時間內被二伯夫妻支用完畢,親情在金錢面前黯然失色,本就不幸的三個孩子該何去何從?本案的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法院對未成年人合法財產權益的保護,同時提醒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也有助于引導家庭成員樹立正確家庭觀念和價值觀念,促進良好家風的形成和傳承。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年修正)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按?、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ǘ┓湃?、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ㄈ┓湃?、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ㄋ模┓湃?、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湃挝闯赡耆顺撩跃W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ㄆ撸┓湃挝闯赡耆诉M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ò耍┰试S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ň牛┰试S、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ㄊ唬┢渌址肝闯赡耆松硇慕】怠⒇敭a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在這起案件中,律師可以為三原告提供以下幫助:
訴訟前
法律咨詢與指導:向三原告及其監護人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護、不當得利的條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監護人義務等規定,讓他們清楚自己的權利和所處的法律地位。
證據收集與整理:協助三原告收集和整理證據,如賠償款分配協議、銀行流水記錄、證明宋某某和厲某某支取款項的證據等,確保在訴訟中能夠充分證明自己的主張。
制定訴訟策略: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分析案件的爭議焦點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包括確定被告、訴訟請求等。
訴訟中
代表出庭訴訟:在法庭上代表三原告進行陳述、辯論和舉證,以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維護三原告的合法權益。針對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辯理由,進行有力的反駁。
與法官溝通協調:與法官保持良好的溝通,確保法官能夠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和原告的訴求,同時也能及時了解法官對案件的看法和疑問,以便調整訴訟策略。
申請證據保全等措施:如果有必要,律師可以根據案件情況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措施,防止被告轉移財產或證據滅失,保障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
訴訟后
監督判決執行:在法院判決后,監督被告是否按照判決履行義務,如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內返還 72 萬元賠償款,律師可以協助三原告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律手段迫使被告履行判決。
提供后續法律建議:為三原告及其監護人提供關于財產管理和保護的后續法律建議,例如如何重新規劃財產保管方式,以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參與調解與和解:如果被告在判決后有調解或和解的意愿,律師可以代表三原告參與相關協商,在保障三原告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爭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如分期償還賠償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