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繼承糾紛法院判決聶某子女案:聶某與李某育有五個子女,聶某承租了位于北京市的公有住房。2019 年房屋被征收,李戊與征收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并獨占補償財產。其余四位子女認為房屋征收利益應參照繼承規定處理,遂起訴。法院最終認為,在聶某去世且公租房承租人未變更的情況下,房屋拆遷補償利益應屬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判決李戊向四位原告支付相等數額的補償款。
公租房繼承糾紛法院判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駁回繼承請求
依據承租權性質駁回:公租房的性質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僅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如根據《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租房的承租權并非個人合法財產,租賃關系隨承租人死亡終止,法院會因不符合遺產法定條件駁回繼承請求。
因未滿足變更條件駁回:當原承租人死亡后,若繼承人不符合變更承租人的條件,如不在同一戶籍、未共同居住兩年以上、有其他住房等,法院會駁回其對公租房相關權益的繼承訴求。如在麥積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王小霞和其公公既非同一家庭戶口,也未共同生活,更未申請續租過該公租房,法院裁定駁回其起訴。
因遺產范圍不確定駁回:在公租房拆遷時,如果原承租人死亡,繼承人對新承租人無法達成共識,導致拆遷協議無法簽署,拆遷補償和安置利益無法確定,遺產范圍也就無法確定,法院會駁回繼承起訴。如張三起訴哥哥和妹妹要求繼承公租房拆遷利益,但因新承租人未確定,拆遷協議未簽,被法院駁回。
支持繼承部分權益
支持繼承拆遷補償款中物權特征部分:公租房承租權中具備物權特征的交換價值可作為被繼承人遺產予以繼承。如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2018)蘇 1003 民初 4069 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公有住房承租權具有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轉讓等特征,與物權中的用益物權相似,其中的交易價值部分應為原承租人的個人財產,原承租人死亡后,該部分權益應屬遺產之列。
支持繼承購房中工齡對應財產權益:公租房拆遷后,若用已故配偶工齡購房,已故配偶工齡對應的財產權益可作為遺產繼承。如在 “郭一訴郭先生等遺囑繼承糾紛” 案中,法院判決郭先生分得因母親工齡對應的房屋補償款 147000 元。
公租房繼承糾紛法院判決的依據主要有以下方面: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明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租房的產權一般屬于國家或集體,承租人只有使用權,不屬于個人合法財產,所以從根本上不符合遺產的定義,不能直接作為遺產被繼承 。
?第七百三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各地政策及相關規定 《北京市公租房申請、審核及配租管理辦法》: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經復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可按規定推舉新的承租人與房屋產權單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家庭無共同申請人的,租賃合同自動終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承租者外遷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繼續承租的,須經出租單位同意,并新訂租賃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內,乙方(承租方)外遷或死亡,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房承租權確定及使用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出租人在有權繼續承租的人員范圍內確定承租人為基本原則,法院一般不會先行介入;若出租人超出有權繼續承租的人員范圍內確定承租人,則法院予以糾正;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法院會擴大繼續承租人員范圍,包括在本市無常住戶口,但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等三類情況。 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狀況 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繼承者。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 2 。 公平和合理分配原則 公租房具有社會福利屬性,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公租房資源的合理、公平分配,確保其能滿足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群,避免公租房被不當占有或濫用 3 。
公租房繼承糾紛法院判決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規定
各地政策及相關規定
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狀況1
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這也是法院判斷公租房相關權益歸屬的重要依據。
公平和合理分配原則
公租房具有社會福利屬性,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公租房資源的合理、公平分配2。如在多個繼承人都有一定訴求的情況下,會綜合考慮各方的住房情況、對公租房的依賴程度等因素,確保公租房能滿足真正有住房需求的人群,避免公租房被不當占有或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