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買了房離婚怎么分配
案例:王先生婚前全款買下杭州的 3 套房,結婚時將妻子喬女士的名字加在了 3 套房的房本上。后來喬女士起訴離婚,認為三套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顧女方和小孩的原則,她應取得其中的 60%。王先生則稱因政策原因才將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房產實際是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法院審理后認為,三套房產登記為雙方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要考慮合同簽訂、購房款支付等情況,比較雙方對房產來源的貢獻大小,結合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一審酌情確定喬女士可分得約 25% 的份額,王先生可分得約 75% 的份額,二審維持原判。
分析:男方婚前全款買房,若房產證只有男方一人名字,房產屬男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分割;若婚后男方在房產證上加了女方名字,可視為男方對女方的贈與,房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判決。
男方婚前買房,離婚時通常該房屋仍歸男方所有。但若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女方可就共同還貸及相應增值部分要求補償。
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案例總結
核心爭議:王先生婚前全款購 3 套房,婚后加了喬女士名字,離婚時喬女士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并要求得 60%,王先生稱因政策原因加名,房產應屬其婚前個人財產。
法院判決:法院認定三套房產登記為雙方共有,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綜合各種因素,一審確定喬女士分約 25% 份額,王先生分約 75% 份額,二審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規定闡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
合同簽訂于婚前:夫妻雙方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不動產買賣合同須簽訂于婚前,若簽訂于婚后,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不符合此條適用情形。
個人財產付首付:首付款由簽訂合同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若首付款由雙方分擔支付,則不符合該條規定。
共同財產還貸:婚后還貸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從償還銀行貸款時間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來認定,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對還貸有特別約定,或能證明用個人財產還貸,則排除該條適用。
登記于首付方名下: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若登記在雙方名下或一方贈與另一方,則不適用該條。
處理方式:離婚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法院可判決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貸款為登記方個人債務,登記方需對另一方就共同還貸支付款項及對應增值部分進行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條是處理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以實現公平合理的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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