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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屬于無條件贈與法院判了!89000元彩禮,不用還

彩禮屬于無條件贈與法院判了!89000元彩禮,不用還3月1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相關負責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該院近日向社會發布一批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為同類糾紛提供裁判指引。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中,法院判決新婚半年喪夫的女子無需返還彩禮。


據介紹,沈某(女)與胡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5月訂婚,2023年1月按照當地習俗舉行婚禮,雙方雖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胡某父母胡大某、肖某向沈某支付了139000元彩禮及“改口費”16200元。

2023年7月,胡某意外身亡。同年8月,沈某生下其與胡某的女兒胡小某。胡大某、肖某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沈某退還彩禮89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與胡某未能繼續共同生活系因胡某意外死亡,并非因二人關系不睦。既然雙方締結婚姻的目的已經實現,且沈某也為胡某生下一女,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沈某對未能辦理結婚登記存在過錯,考慮到沈某新婚喪夫又有幼女需要撫養,其作為婦女的合法權益理應予以保護,故判決駁回胡大某、肖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介紹,彩禮問題一直以來都受到社會較高關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精神,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有長期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的影響,尤其是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女方全部返還彩禮,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法官介紹,本案中,雖然沈某與胡某共同生活時間不算長,但沈某對雙方未能繼續共同生活不存在過錯。法院考慮到沈某新婚喪夫,尚有一女需撫養,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平衡雙方利益出發,判決駁回胡大某、肖某的訴訟請求。本案的妥善處理,既為今后相關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借鑒,又為婦女兒童權益提供了溫暖司法保障,有利于弘揚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在上述案例中,女子無需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的相關內容,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亦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 “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歷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如果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在本案中,沈某與胡某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過且沈某為胡某生下一女,法院綜合這些因素判決駁回返還彩禮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通常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若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三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而本案不屬于這三種情況的范疇,沈某與胡某未能繼續共同生活系因胡某意外死亡,并非雙方關系不睦等導致需返還彩禮的情形,所以從這個角度看,也不具備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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