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自稱是親屬的人要求繼承遺產
尿毒癥,自理能力尚可,有困難時一位叔叔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她去醫院。最終法院判決銀行存款等 110 余萬元由 9 名親屬共同繼承,其中一位叔叔因照顧較多繼承 20% 份額,其余親屬各繼承 10%,房產收歸國家由昌平區民政局管理。
“孤寡” 老人去世后,自稱是親屬的人要求繼承遺產,其法律依據及處理方式如下:
法律依據
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繼承:若老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中明確指定了財產繼承人,那么遺產將按照遺囑的內容進行分配,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相應份額的財產。
遺贈扶養協議:如果老人與他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同時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產應按照協議執行。
無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按法定繼承
存在法定繼承人: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無第二順序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代位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酌情分得遺產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處理方式
核實身份與關系:首先要核實自稱親屬者的身份以及與老人的親屬關系,通常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戶口簿、出生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等。
查看有無遺囑等:確認老人是否留下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等法律文件。若有,且遺囑等合法有效,應按照遺囑或協議內容執行,即使自稱親屬者符合法定繼承條件,也應以遺囑或協議為準。
法定繼承情況判斷:若老人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按法定繼承順序確認自稱親屬者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若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可參與繼承。
對盡扶養義務的認定:即使不是法定繼承人,若能證明對老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可依據法律規定適當分得遺產。比如長期照顧老人生活、給予經濟支持、精神陪伴等。法院通常會綜合考慮扶養時間長短、方式、程度以及與老人的親情關系等因素來確定是否屬于盡了較多扶養義務。
協商與訴訟:如果各方對遺產繼承存在爭議,可先嘗試協商解決,通過友好溝通達成一致的遺產分配方案。若協商不成,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進行判決。
在 “孤寡” 老人去世后自稱親屬要求繼承遺產的事件中,律師能發揮以下作用:
提供法律咨詢:向自稱親屬的人詳細解釋遺產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法定繼承順序、遺囑的有效性、代位繼承、酌情分得遺產的條件等,幫助其準確了解自身在遺產繼承中的權利和義務,避免因誤解法律而產生不切實際的訴求或做出錯誤決策。
證據收集與整理:協助收集能夠證明親屬身份的證據,如戶口簿、出生證明、親屬關系公證書、書信往來、照片、視頻等,以及證明對老人盡到扶養義務的證據,如照顧老人的記錄、醫療費用支付憑證、證人證言等,為可能的協商或訴訟做好充分準備。
協助確定遺產范圍:對老人的遺產進行全面梳理和清查,包括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票、債券、收藏品、知識產權等各種財產形式,確保沒有遺漏,并對遺產的價值進行合理評估,為后續的分配提供準確依據。
參與協商與調解:代表當事人與其他可能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相關機構進行溝通和協商,在尊重法律和事實的基礎上,爭取達成公平合理的遺產分配方案。在協商過程中,運用專業的談判技巧和法律知識,平衡各方利益,促成和解,避免矛盾激化和不必要的訴訟。如果有多個自稱親屬的人之間存在爭議,律師可以協助組織調解,引導各方理性看待問題,尋求共同的利益點,推動爭議的和平解決。
代理訴訟:若協商無法解決爭議,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遺產繼承糾紛,律師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代表當事人參與整個訴訟過程。包括起草和提交起訴狀、答辯狀等法律文書,進行證據的舉證和質證,在法庭上發表辯論意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
監督遺產分配執行:在遺產分配方案確定后,無論是通過協商達成的協議還是法院的判決,律師可以監督遺產的分配和執行過程,確保各方按照約定或法律文書的要求履行義務,保障當事人能夠順利獲得應得的遺產份額,防止出現遺產被侵占、挪用或分配不公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