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李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22年7月,張某提起與李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李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互不再追究。而2022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李某訴稱離婚后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李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
夫妻互相忠實,不僅是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義務。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在離婚后發現被告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