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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配偶同意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

  很多房產是由夫妻兩人共同所有,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房產的情況。

  網友咨詢:

  未經配偶同意出賣共有房屋,如何處理?

  律師解答: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進行抵押,且配偶事后未予以追認的,屬于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系無權處分,第三人是否能夠取得抵押權主要取決于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補充: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轉讓人將其有權占有的他人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交付或登記于買受人名下,如買受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對價,則其即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ㄒ唬┦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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