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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締結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網友咨詢:

  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后增值,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樹結出的果實、牲畜生的幼崽和母雞下的蛋等等,屬于天然孳息。銀行存款獲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增值分為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一方婚前的房產、古董、字畫、黃金和珠寶等等,在婚后價值上漲,屬于自然增值。而一方婚前財產因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對該財產進行投資、管理和勞動等產生的增值部分,則屬于主動增值。

  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后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律師補充: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蚱揠p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ㄒ唬┕べY、獎金、勞務報酬;

 ?。ǘ┥a、經營、投資的收益;

 ?。ㄈ┲R產權的收益;

 ?。ㄋ模├^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ㄒ唬┮环降幕榍柏敭a;

 ?。ǘ┮环揭蚴艿饺松頁p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ㄈ┻z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ㄋ模┮环綄S玫纳钣闷罚?/p>

 ?。ㄎ澹┢渌麘敋w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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