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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贈送彩禮是我國的一項民間習慣,彩禮通常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當地民間習俗或習慣,由男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女方或其家庭的禮金及貴重物品。

  網友咨詢:

  已登記結婚并且共同生活,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律師解答:

  一般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明確了三種應返還彩禮的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二是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支付彩禮人生活困難。

  婚前給付高額彩禮,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困難,離婚時給付彩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予以支持,但已共同生活的要綜合考慮具體返還比例。另外,雙方登記結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離婚時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律師補充:

  認定彩禮時,除金錢外,實物也包括在內。在認定某一項給付是否屬于彩禮時,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實認定。對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的,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盡量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不存在的,按照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ㄒ唬┮环皆诠澣?、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ǘ┮环綖楸磉_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ㄈ┢渌麅r值不大的財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ㄈ┗榍敖o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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