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放棄繼承后欠款怎么還
債務人去世,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如果債權人已經起訴繼承人要求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法院將不會支持債權人的訴訟請求。此時,債權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指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若遺產管理人拒絕按法律規定以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償其債務,或者債權人對清償結果有異議,可以對遺產管理人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