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社會中,感情忠貞是夫妻二人生活在一起的基礎,實踐中卻有許多人選擇婚內出軌,傷害了彼此的感情。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其中對方出軌需要怎么取證?
一、對方出軌要怎么取證
對方出軌,首先,是電子證據。比如配偶與外遇對象的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出于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考慮,為了保證其證明力,最好委托公證機構及時進行公證。
其次,是文書證據,主要包括:
1.配偶書寫并簽名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
2.能夠證明對方有出軌行為的警方出警記錄、筆錄等;
3.對方工作單位出具的能夠證明對方有外遇行為的處理文書。
再次,證人證言。
最后,是視聽資料證據,包括錄音、錄像、照片等。
當然,必須要提醒大家的是,取證一定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非法獲取的證據不會被人民法院采信,而且非法取證還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有以下八種: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離婚后再起訴對方出軌有效嗎
離婚后才發現對方婚內出軌在一年內還是可以提出賠償請求的。但是必須是對方與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抓出軌,首先,是電子證據。比如配偶與外遇對象的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其次,是文書證據,主要包括配偶書寫并簽名的“懺悔書”、“認錯書”等,具體的規定如上。